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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批复
淄政办字[1999]54号
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我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请示》(淄房发[1999]15号收悉)。市政府原则同意,对我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现批复如下:
一、在贯彻落实《淄博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的基础上,对城镇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统一纳入房屋登记管理范围一并实施。
二、为区别有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证件,市房产管理局可参照建设部统一制发的房屋权属证件,印制颜色有别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证件。
三、各区县要认真组织,严格工作程序,确保在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四、全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证件,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和管理。
一九九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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